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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8项内容不能少

来源:恩施人才网【恩才网】 时间:2012-11-09 作者:liuhong 浏览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李长保介绍说,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8项基本内容: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合同终止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于劳动者来说,不签劳动合同造成的影响会很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指出,像涉及职工核心利益的工资问题、社会保险、工时、加班费以及女工保护的特殊条款等,这些都会对职工造成一定伤害。“有劳动关系必须签合同。为完成一件工作,一个月两个月也可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可长可短,但是不能以时间短为理由不签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现行政策,特指根据《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已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西藏内调的职工。但“无固定期”并不相当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固定用工。如果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者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有严重过失,企业照样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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