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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合同,岂能随意更改

来源:恩施人才网【恩才网】 时间:2012-12-15 作者:liuhong 浏览量:
编者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单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等三种情况。在过去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员工不顾单位的利益不辞而别,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比皆是,导致了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恶化。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占50%以上。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的退工成本。那么用人单位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应当如何未雨绸缪,合法有效地解除劳动合同,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问题呢?

  本期我们邀请了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毕振洲律师给大家就如何应对劳动合同解除所引发的争议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专家简介

  毕振洲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劳动法苑”攒稿人、劳动法律实务咨询专家、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2006 年“第八届中国经济学家论坛暨2007年中国社会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国际研讨会”特邀嘉宾,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本栏目由全国知名劳动法专业服务提供商劳动法苑laodongfa.com提供智慧援助。

  01-约定解除合同,岂能随意更改

  案情简介

  王某大学毕业后,于2005年9月1日应聘到北京某外资机械厂工作,与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9月1日起到2008年8月31日止。由于王某工作认真、技术过硬,于2006年5月被任命为该厂某车间的技术员。2006年7月,王某得知自己的母校有了所学专业的硕士招生点,遂向单位提出继续考学的请求。经双方协商,单位出具报考证明,但要求王某硕士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随后,王某报名参加了考试,并于2007年5月收到研究生复试通知,但此时机械厂刚好有一条生产线上马,急需技术人员,而王某又是所在车间的技术骨干,所以机械厂与王某协商希望其放弃复试,继续留在单位参加新生产线的调试与生产。但王某认为读研机会难得,不愿放弃。协商未果,王某未经单位同意参加了复试并被录取,录取通知书上要求王某2007年9 月5日到学校报到。2007年7月底,王某报考的学校发函到当地人事局提档时,遭到机械厂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遂于2007 年8月2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厂履行承诺,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学校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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