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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变动职工岗位不合法

来源:恩施人才网【恩才网】 时间:2012-12-14 作者:liuhong 浏览量:
20099月,吴某受聘为诸城市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一栏中填写的是工程部副经理 2011105,该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向吴某发出人事调动通知书,将吴某调至培训部任副经理。吴某不服从公司调动,双方发生争议。吴某以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履行原合同,继续在工程部副经理岗位工作。庭审中,该公司认为,单位对职工有管理权,调整岗位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形式之一,对吴某的岗位调动并无不妥。
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中,哪些属于行政管理权,哪些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许多HR管理者容易出现困惑的地方,这也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劳动合同约定是处理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争议的基本起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吴某的工作内容为工程部副经理,而人事调动通知书是公司单方作出决定后通知吴某的,并未体现双方协商的过程和达成一致的结果,故该公司对吴某工作岗位的调动不当,吴某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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