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州网民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引导和发动广大网民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共同维护恩施州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施州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的奖励,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恩施州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包括:
(一)国内网站、微博、微信、抖音、头条、小红书、群组等各类网络平台(账号)传播的涉及恩施相关的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恩施州属地范围内的网站、论坛、社区、群组、短视频等各类网络平台(账号)制作、复制、发布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恩施州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州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有奖举报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举报受理的违法信息有: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举报受理的不良信息有: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六条 举报受理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信恩施”微信公众号“为民服务——本地举报平台”窗口进行举报;
(二)拨打举报电话0718-8299092举报;
(三)发送电子邮件至eszwxb@126.com举报;
(四)到举报中心429室(恩施市舞阳大道一巷120号州委网信办办公楼)现场举报。
电话举报和现场举报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第七条 举报材料及要件:
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时,举报主体应提供与举报事项相应的信息网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举报信息的相关说明、样本截图等举报基本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证据等举报要件。举报主体应当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并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有奖举报认定及标准
第八条 举报中心具体负责举报奖励标准的制定和奖励的认定、兑现工作。
第九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报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办理。以相关部门核实举报信息的真实性为准,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对属实且在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信息,根据其类别、影响程度(一般、严重、重大、特别重大),对举报人予以100元至500元的金额奖励。
举报线索奖励金额标准:
(一)一般类:举报网上不良信息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需要处理的,给予奖励100元;
(二)严重类:举报网上违法信息经相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奖励200元;
(三)重大类: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提供暴恐行动类信息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的 ,给予奖励300元;
(四)特别重大类:举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最高给予奖励500元。
第十条 出现多人举报同一信息,且均为有效举报的,经核实,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对不属实、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信息,在受理后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举报人将同一信息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时,经与相关部门商议后再认定是否奖励。
第十一条 非奖励范围情形: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举报事项不属于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
(二)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
(三)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者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四)负有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举报;
(五)负有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举报之前已掌握相关线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有奖举报兑现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在有效举报认定后,及时将有效举报认定结果及举报奖励兑现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收款账号(银行卡号、支付宝、微信),由举报中心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所有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恩施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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