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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来源:恩施人才网【恩才网】 时间:2016-04-12 作者:xr0718 浏览量: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立孵化基地,帮扶创新企业成长,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3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5号)等要求,经州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各县市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加强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细化各项创业帮扶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确保落实到创业实体上。
对以创新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达到一定规模、管理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创业带动就业和孵化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申报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择优向省推荐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统一规范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要求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培育、建立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助推我州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创建范围
在我州范围内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融资服务、项目顾问、咨询策划、人员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
(二)创建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团队。
2、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1000㎡以上,可容纳不少于20户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具有明确的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和滚动孵化功能,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需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3、入驻的创业实体工商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注册时间在3年以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未达到认定标准和条件,不能为创业者提供优质创业服务的;
(2)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查实的。
(三)申报程序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汇总《恩施州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恩施州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孵化对象名册》(附件2),并附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与入驻孵化实体签订的入驻协议等,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报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评审认定。
州内高校、州直单位、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创建的孵化基地直接向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报。
三、加大力度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发育成长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设立创业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为创业孵化基地及入驻创业实体提供资金支持。
(一)扶持项目和标准:
1.对入驻孵化的创业实体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免收创业者场租、水电等费用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性补助。
3.对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从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出孵1家创业实体并在州内注册经营的,一次性奖励孵化示范基地1万元。
4.鼓励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入孵企业申请创业贷款统一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额度由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评估授信。
(二)补贴办法:
1.扶持资金实行属地管理。房租、水电补贴由已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组织入驻创业实体实行半年或一年集中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和奖励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州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补助资金。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汇总。重点审核《恩施州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恩施州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孵化对象扶持资金申报名册》(附件4)及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入驻协议,初审通过后填报《恩施州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5),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由县市人社部门汇总上报。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扶持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核签字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统一拨付至入驻创业实体银行帐户或各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帐户。
4.享受上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补贴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资金扶持。
四、加强监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跟踪管理
(一)在入驻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孵化创业实体的场地租金、水电等费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和政策落实等有关服务。
(二)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抽查评估,评估中未达到认定标准和条件,不能为创业实体提供优质服务的,取消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四)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企业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金申报资格,追回被骗取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附件:1.恩施州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doc

10附件2-7.xls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财政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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