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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详细解读

来源:恩施人才网【恩才网】 时间:2016-02-05 作者:xr0718 浏览量:

恩施人才网住房公积金代办 电话:0718-8989114

提取范围

1、购买自住住房的或为子女、父母购买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为子女、父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恩施州境内自住房屋装饰装修的;

4、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6、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7、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8、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9、离休、退休的;

10、辞职、辞退、开除等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或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11、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重大疾病、不可预见重特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资料及时限

(一) 购买自住住房或为子女、父母购买住房

1、购买商品住房

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登记三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经济适用房

1)提供职工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签订的三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三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委托单位自行开发的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签定的三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委托单位自行开发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或三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契税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三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或三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附契税完税凭证)办理。

注:1、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中的金额,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90%

2、为子女、父母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为子女、父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住房提供三年以内的《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三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翻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大修住房(指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需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需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情况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三年以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书》。

注:1、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需要的资金,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90%

2、为子女、父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恩施州境内自住房屋装饰装修的

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装修合同》及预算清单、装修结算费用凭证,装修过程中现场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记录及照片。

注: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的基本装修标准以内,且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贷款本息,其公积金账户余额能够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时,可申请用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抵扣公积金借款。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提供自住房购房合同、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提取额度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且不超过账户余额的90%


(六)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1)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

提供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廉租房租赁协议》或《公租房租赁协议》、房屋租赁费付款凭证。

注: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同时不得超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2)租赁社会出租房屋

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注:每年提取一次。每个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同时不得超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七)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当年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凭证、自有房屋的或租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注: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同时不能超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八)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三年以内的房屋补差款付款凭证,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房屋补差款金额也不能超过帐户余额的90%


(九)辞职、辞退、开除、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自辞职、辞退、开除、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之日起,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出证明、工作调动证明等文件办理。


(十)离休、退休的

提供离休、退休证明办理


(十一)因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重大疾病、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的

当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慢性重症肝炎、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及其他重大病危疾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害、住房损坏)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疗费用发票、重特大事故相关职能部门证明。

注:可提取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同时不超过缴存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十二)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由共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证明办理。


支取人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由本人提供身份证前来办理。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经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办理的委托书。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本人也必须到场签字。

3、支取人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4、所有提供的资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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